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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云政辦發〔2012〕23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云政辦發〔2012〕238號 發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2013-01-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ynagri.gov.cn/news26/20130125/3741413.shtml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6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和獎勵。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權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都有責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四條 舉報獎勵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專項資金,用于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舉報人實施獎勵,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制定使用管理辦法,接收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省設立食品安全獎勵專項資金,用于對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的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舉報人實施獎勵和對州、市、縣、區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資的獎勵和補助。

      第六條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指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舉報和獎勵工作,負責同級食品安全舉報案件的交辦、獎勵的審定、獎金的管理和信息發布等工作。同時,接收上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舉報案件,并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核查。

      各級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線索的核查、舉報獎勵意見的提出和獎金的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舉報獎勵的范圍

      第七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屬于獎勵范圍:

      (一)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經營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或偽造、涂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食品保質期的;

      (六)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法生產、加工、銷售食品或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質量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九)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和標志牌,私屠濫宰的;

      (十)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一)非法走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

      (十二)私自調離、動用、銷售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食品的,或者銷售、使用經檢驗檢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品的;

      (十三)擅自出口未經報檢或未經監督、抽檢未合格食品的;擅自調換經檢驗檢疫機構監督、抽檢并已出具檢驗檢疫證明的出口食品的;

      (十四)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舉報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和主要違法事實或線索;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第九條  不屬于獎勵范圍的人員和情形: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的人員;

      (三)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有關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

      (五)以匿名方式舉報,不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三章  舉報受理和核查

      第十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訪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信函舉報;

      (三)有關部門移交的舉報;

      (四)其他途徑

      第十一條舉報人可采用實名、隱名和匿名3種舉報形式,提倡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真實姓名或者名稱以及真實有效聯系方式,檢舉、揭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提供違法線索。

      隱名舉報,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隱瞞其姓名或名稱,但提供了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絡聯系方式等),并與舉報受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告知方式,使舉報受理部門事后能夠與之取得聯系的形式檢舉、揭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提供違法線索。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以不署名或隱瞞其姓名或名稱,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和聯系方式,使舉報受理部門事后無法與之取得聯系的形式檢舉、揭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提供違法線索。

      第十二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信箱、來訪地址、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方式等。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處理,做好臺賬登記和資料留存。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食品安全舉報中心(以下簡稱省舉報中心),設立并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舉報專線電話,受理我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舉報。各州、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逐步設立與省舉報中心一致的舉報專線電話,逐步實現全省食品安全舉報統一專線受理。

      第十五條 一般情況下,食品安全舉報案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涉案地的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舉報案件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的,由州、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涉及2個以上州、市的,由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違法案件復雜、監管職能界定不清的,按照首問負責和指定管理的原則,由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受理,無法承擔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指定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或協調有關部門參與核查。違法案件嚴重或超出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能力的,報請上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指定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核實和查處的舉報案件,應及時報告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將舉報案件的辦理情況及時報告上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每季度匯總1次全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情況,報告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第四章 舉報的獎勵

      第十六條 根據舉報提供的證據和線索與事實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舉報方式及貨值金額,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舉報獎勵按照以下比例發給: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的,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貨值金額的5%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并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貨值金額的3%給予獎勵;

      (三)僅提供案件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根據該線索可以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的,按照該案處罰決定認定貨值金額的1%給予獎勵;

      (四)無法計算貨值金額,但證實被舉報人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200—2000元獎勵;

      (五)以上舉報獎勵的單項獎勵金額最低不低于200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報經當地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批,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六)被舉報人最終判定為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舉報獎勵金額不低于1萬元。

      第十七條 對舉報違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質制售食品,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舉報人,除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獎勵外,給予2000—10000元的特別獎勵。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政府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獎勵資金應用于獎勵實際舉報人。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的發放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具體查辦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獎勵意見,經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由本級財政部門從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中撥付。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發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認定。具體承辦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下達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身份、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審批。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審定并回復。經審核批準的,由申報部門到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并負責發放給舉報人。

      (三)通知。申報部門應在領取獎金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無法通知舉報人的,應將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3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領取。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部門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舉報獎金發放工作,并做好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各州、市、縣、區的舉報獎勵標準應當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二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和領取獎金:

      (一)實名舉報,由舉報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人憑有效身份證明直接領取獎金;

      (二)隱名舉報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憑密碼和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三)匿名舉報人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四)同一線索被2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難以界定舉報先后順序的,由案件的查處部門依據相關情況,界定舉報先后順序;

      (五)2個或2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

      (六)舉報人因故不能現場領取獎金的,申報部門在核實舉報人或委托人真實身份后,可通過銀行將獎金劃轉到舉報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有效銀行賬戶。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申報獎勵的舉報案件,申報部門應在獎金兌現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五章 舉報的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管領導和責任人追究其瀆職、失職、不作為等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有泄密行為,透露有關信息,幫助被舉報人逃避查處的;

      (四)未經舉報人同意,透露舉報人有關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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