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 | 海關總署2019年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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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9-02-02 | 生效日期 | 2019-02-02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通告公告 | 專業屬性 | 檢驗檢疫 |
備注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食品實施“抽樣后即放行”監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進口的食品,需要進入境內的,可在綜合保稅區進行合格評定,分批放行;凡需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基礎上抽樣后即予以放行:
(一)進口商承諾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要求(包括包裝要求和儲存、運輸溫度要求等)。
(二)進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經實驗室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采取主動召回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