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發布文號 | 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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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6-02-29 | 生效日期 | 2016-02-29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2017-12-15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中國科協:
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6〕13號)有關要求,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定了《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