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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公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1號)【 2018-08-01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3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91號
    發布日期 2018-07-06 生效日期 2018-08-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附件: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書.doc

        2.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證書.doc

        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現場檢查記錄.doc

        4.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doc
    廢止的相關法規為: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98號公布)

         根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制定了《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告。

     

        該細則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98號公布)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7月6日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廢物原料”)國外供貨商(以下簡稱“供貨商”)的注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海關總署負責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注冊登記。

     

        第五條 申請供貨商注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所在國家(地區)合法的經營資質;

     

        (二)在其所在國家(地區)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相應基礎設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四)獲得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RIOS體系等認證;

     

        (五)具有對所供廢物原料進行環保質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證其所供廢物原料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保護、固體廢物管理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六)具備放射性檢測設備、設施及檢測能力;

     

        (七)近3年內未發生過重大的安全、衛生、環保、欺詐等問題。

     

        第二章 受理、審查和批準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進境貨物檢驗檢疫監管系統提交注冊登記申請,并在網絡提交注冊登記申請成功后的30天內向海關總署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通過申請系統生成并打印的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

     

        (二)經公證的稅務登記文件,有商業登記文件的還需提供經公證的商業登記文件;

     

        (三)組織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說明;

     

        (四)標明尺寸的固定辦公場所平面圖,有加工場地的,還應當提供加工場地平面圖,3張以上能全面展現上述場所和場地實景的照片;

     

        (五)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或者RIOS體系等認證證書彩色復印件;

     

        (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冊登記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以及委托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應當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

     

        第七條 海關總署對申請人提出的注冊登記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書面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書面材料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要求申請人須在30天內補正完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書面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總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且補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有關申請材料的,終止辦理注冊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或者補正后申請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受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組成專家評審組,實施書面評審。

     

        評審組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作出評審結論,向海關總署提交評審報告。

     

        第九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受理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 海關總署對審查合格的,準予注冊登記并頒發《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證書》 ( 見附件2,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 ;對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冊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 5 年。

     

        第十二條 海關總署根據情況可對評審組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三章 變更、重新申請和延續

     

        第十三條 供貨商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天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申請,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受理供貨商變更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注冊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涉及注冊登記證書內容變更的,供貨商申請變更時應當交回原證書。海關總署批準的變更涉及原注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應當重新頒發證書。

     

        第十六條 供貨商的名稱、商業登記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項中累計兩項及以上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 供貨商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90天前向海關總署提出延續申請,并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供貨商未按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海關總署可以認定為不符合注冊登記延續的法定條件,不予受理該申請。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后,注冊登記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 海關總署應當自受理供貨商延續注冊登記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登記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海關總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冊登記、終止辦理注冊登記、不予注冊登記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總署重新申請注冊登記,并按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供貨商應當依照注冊登記范圍開展供貨活動。

     

        供貨商及其關聯機構不能從事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業務。

     

        第二十一條 海關總署對供貨商實施企業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職責對供貨商實施現場檢查、驗證、追蹤貨物環保質量狀況等形式的監督管理,包括:

     

        (一)檢查被預警供貨商質量管理體系整改情況;

     

        (二)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現場檢查記錄》(見附件3)進行不定期的現場檢查;

     

        (三)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海關總署對供貨商實施A、B、C三類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實施A類風險預警措施,各地海關1年內不受理其所供廢物原料進口報檢申請:

     

        (一)廢物原料存在嚴重疫情風險的;

     

        (二)廢物原料存在嚴重貨證不符,經查確屬供貨商責任的;

     

        (三)B類預警期間再次被檢出環保項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第二十四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實施B類風險預警措施,各地海關對其所供廢物原料實施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數檢驗:

     

        (一)1年內貨證不符或者環保項目不合格累計3批及以上的;

     

        (二)檢疫不合格并具有較大疫情風險的;

     

        (三)供貨商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總署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注冊登記被撤銷后重新獲得注冊登記的;

     

        (五)按本細則第二十三條實施的A類風險預警措施解除后,恢復受理進口報檢申請的;

     

        (六)現場檢查發現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

     

        第二十五條 供貨商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總署實施C類風險預警措施,各地海關對供貨商所供的廢物原料實施加嚴檢驗:

     

        (一)廢物原料環保項目不合格的;

     

        (二)需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全數檢驗指對以集裝箱、汽車或列車裝運的廢物原料每箱、車、車皮均實施掏箱或落地檢驗,散運的廢物原料每艙均實施落地檢驗。

     

        第二十七條 供貨商申請注冊登記的工作程序按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申請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見附件4)執行。

     

        第二十八條 變更和延續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批準程序適用第二章的程序實施。

     

        第二十九條 通過贈送、提供樣品等方式向中國境內輸出廢物原料的供貨商,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細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細則中的“日”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天”為自然日,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 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廢物原料供貨商注冊登記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進口廢物原料供貨商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所有文件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18 年8月1日起施行。《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原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98號公布)同時廢止。

     

        附件:   1.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申請書.doc

     

                     2.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證書.doc

       
                     3.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現場檢查記錄.doc

     

                     4.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注冊登記基本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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