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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改進綠色食品申報有關事項補充說明的通知(中綠認〔2016〕135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6:49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發布文號 中綠認〔2016〕135號
    發布日期 2016-12-07 生效日期 2016-12-0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地綠辦(中心):

     

      中心《關于改進綠色食品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綠認〔2015〕99號)已實施一年,在“方便企業,簡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更好地指導企業申報,方便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審查,簡化標志許可審查程序,中心將《通知》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現將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總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報綠色食品

     

      (一)總公司或子公司獨立作為申請人

     

      綠色食品申請人及綠色食品相關機構依據《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程序》(以下簡稱《審查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實施審查。

     

      (二) “總公司+分公司”作為申請人

     

      1.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同一省(區)的,由“總公司+分公司”按《審查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實施審查。

     

      2.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區)的,應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按《審查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實施審查。

     

      “總公司+分公司”作為申請人的,總公司和分公司應同時在申請材料上加蓋公章。分公司不可獨立作為申請人單獨提出申請。

     

      (三)總公司作為統一申請人

     

      1.申請要求

     

      (1)總公司與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同一省(區)的,應由總公司按《審查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實施審查。

     

      (2)總公司與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區)的,應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提出申請,按《審查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并實施審查。現場檢查時,應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工作機構向中心提交跨省(區)開展現場檢查的申請,由中心統一協調制定現場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同一產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產的,應分別進行產地環境監測和產品抽樣檢測。

     

      2.材料要求

     

      (1)總公司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期內增加或變更生產場所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a.增加或變更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調查表》;

     

      b.增加或變更生產場所的營業執照;

     

      c.基地圖或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

     

      d.原料購買合同或協議、與總公司簽訂的委托生產合同;

     

      e.變化后的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f.《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抽樣單;

     

      g.《環境質量監測報告》;

     

      h.產量變化的應退回綠色食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原件;

     

      i.檢查員提交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2)總公司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期內減少生產場所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a.總公司提交相關變化情況書面說明;

     

      b.產量變化的,退回證書原件;

     

      c.變化后的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d.省級工作機構提交情況說明,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二、增報綠色食品產品或產量

     

      (一)申報已獲證產品的同類多品種產品,應提交以下材料:

     

      1.增報產品的《申請書》;

     

      2.生產工藝變化的,提供生產操作規程;

     

      3.基地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4.增報產品的原料購買合同或協議;

     

      5.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6.生產區域不在原產地環境監測范圍內的,需提供《環境質量監測報告》;

     

      7.《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抽樣單;

     

      8.檢查員提交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二)申報與已獲證產品產自相同生產區域的非同類多品種產品

     

      1.種植區域相同,生產管理模式相同的農林產品;捕撈水域相同,非人工投喂模式的水產品;加工場所相同,原料來源相同,加工工藝略有不同的產品,應提交以下材料:

     

      (1)增報產品的《申請書》;

     

      (2)增報產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基地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4)原料購買合同或協議(附發票);

     

      (5)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6)《產品檢驗報告》和產品抽樣單;

     

      (7)涉及已獲證產品產量變化的,應退回證書原件;

     

      (8)檢查員提交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2.同一集中連片區域生產的園藝作物(蔬菜水果)

     

      申請人應按照初次申報程序將該區域內的產品全部申請綠色食品,不應存在平行生產或“插花地”現象。

     

      (三)增加已獲證產品產量

     

      1.產品由于盛產(果)期增加產量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原獲證產品證書原件;

     

      (3)檢查員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2.擴大生產規模的(包括:種植面積增加,養殖區域擴大,養殖密度增加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原獲證產品證書原件;

     

      (3)新增區域的基地圖、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基地清單、農戶清單等;

     

      (4)原料購買合同或協議(附發票);

     

      (5)生產區域不在原產地環境監測范圍內的,需提供《環境質量監測報告》,新增區域的產品,需按照審查程序相關要求進行產品抽樣檢測;

     

      (6)生產區域未擴大的,無需進行產品檢測;

     

      (7)檢查員提交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四)已獲證產品總產量保持不變,將其拆分為多個產品或將多個產品合并為一個產品,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原獲證產品證書原件;

     

      3.變化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4.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5.省級工作機構提交情況說明,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三、增報綠色食品畜禽、水產分割肉產品

     

      標志使用人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期內,在已獲證產品產量不變的基礎上,增報同類畜、禽、水產分割肉、骨及相關產品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產品包裝標簽設計樣;

     

      3.原獲證產品證書原件;

     

      4.檢查員提交現場核查報告(附現場檢查照片),省級工作機構對其做出同意與否的意見,并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四、標志使用人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期內進行拆分、重組

     

      拆分即將原標志使用人法律主體資格撤消并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中一個企業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綠色食品;或原標志使用人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綠色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的獨立法人公司。

     

      重組即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其中一個公司為標志使用人)或兩個以上公司(其中一個公司為標志使用人)合并成立一個新的公司。

     

      (一)標志使用人進行拆分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拆分后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營業執照核發部門證明;

     

      5.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拆分決議;

     

      6.省級工作機構確認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工藝流程、質量管理制度等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同意變更的說明。

     

      (二)標志使用人進行重組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證書變更申請書;

     

      2.證書原件;

     

      3.重組后設立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營業執照核發部門證明;

     

      5.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公司重組決議;

     

      6.省級工作機構確認標志使用人的產地環境、生產技術、工藝流程、質量管理制度等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同意變更的說明。

     

      請各地綠辦(中心)遵照執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6年12月7日

     

         中綠認〔2016〕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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