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局關于抽檢不合格樣品處置要求,現將已處置完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公告。
海口秀英海玻農貿市場 吳華森豆芽攤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黃豆芽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6月3日,我局收到《檢驗報告》(No:SPC20200626),報告中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黃豆芽經抽樣檢驗,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經營銷售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明,2020年5月6日,當事人在海口市秀英區秀英一橫路47號(秀英高鐵站北)生產黃豆芽1200斤,自產自銷,并運至海口市秀英區秀英大道海玻農貿市場豆芽區攤位零售和批發。零售300斤,批發900斤。該批次黃豆芽6-芐基腺嘌呤(6-BA)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11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于違法行為。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黃豆芽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食品:(六)國家和我省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依據《海南省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2年內不再重新安排經營攤位:(二)違法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進行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三)已當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我局對其整改后的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合格。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0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