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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29 12:43:43 來源:互聯網

    各區農業農村委、市相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滬府發〔2015〕74號)和《上海市都市現代綠色農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滬府辦發〔2018〕21號),加強本市畜禽和水產養殖環節抗菌藥物管理,保障畜禽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及生態環境安全,提升養殖業精細化、規范化管理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抗菌藥物使用管理的重要意義

     

      發展健康養殖是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加快農業現代化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抗菌藥物是養殖業重要的物質基礎,不僅關系到健康養殖,還直接影響畜禽產品和水產品質量安全以及水土環境質量,尤其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及其周邊區域,養殖業抗菌藥物殘留對水源地水質的潛在影響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健全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制度,規范限量使用飼料添加劑,科學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對于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提供更多優質綠色農產品具有重要意義。各區、市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嚴格規范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范(試行)》,用于指導嚴格和重點管理類抗菌藥物的采購、使用和廢棄物處置。各區、市相關企業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養殖業抗菌藥物規范使用和健康生態養殖培訓計劃,加大對養殖單位和養殖戶的宣傳和技術培訓,提高從業者對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意識,規范使用抗菌藥物。

     

      三、切實加強抗菌藥物使用的監管

     

      1. 各區、市相關企業應制定本區域養殖業抗菌藥物經營、采購和使用監管年度計劃,并對經營網點進貨臺賬、銷售臺賬、使用者采購臺賬、用藥記錄臺賬和廢棄物處置臺賬規范性、完整性進行抽查,三年累計完成一次全覆蓋檢查,并進行統計核準。

     

      2. 各區、市相關企業應制定養殖業嚴格和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風險監測計劃,對畜禽糞尿及水產養殖水體和底泥中藥物殘留進行抽查檢測,并由市農業農村委對抽檢結果進行內部通報。對于嚴格管理的抗菌藥物類型,每年至少抽檢1次。

     

      3. 各區、市相關企業應參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置相關辦法,建立健全養殖業抗菌藥物廢棄藥品和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置機制。

     

      4. 市農業農村委將各區對抗菌藥物使用的管理監督工作納入對各區鄉村振興年度考核內容,并定期組織開展督查,確保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范(試行)》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范(試行)

     

      第一章 管理清單

     

      (一)本市畜禽養殖環節嚴格管理的抗菌藥物為恩諾沙星和沙拉沙星;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為磺胺類(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間甲氧嘧啶、磺胺嘧啶)、頭孢菌素類(頭孢噻呋、頭孢喹肟)、β-內酰胺類(青霉素)、氨基糖苷類(慶大霉素、新霉素)、大環內酯類(泰樂菌素、替米考星)、喹諾酮類(達氟沙星)、林可胺類(林可霉素)、四環素類(金霉素、多西環素、四環素和土霉素)、酰胺醇類(氟苯尼考)。其中,頭孢喹肟、氟苯尼考僅在生豬養殖環節重點管理;新霉素、金霉素僅在禽類養殖環節重點管理;達氟沙星、泰樂菌素僅在生豬和禽類養殖環節重點管理。

     

      (二)本市水產養殖環節嚴格管理的抗菌藥物為磺胺間甲氧嘧啶和復方磺胺嘧啶;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為恩諾沙星、鹽酸多西環素和氟苯尼考。

     

      (三)針對養殖環節嚴格和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類型,本市應加強采購、使用、存檔等環節管控,并定期開展畜產品和糞肥、水產品中嚴格和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的抽檢工作,并根據抽檢情況實施清單動態管理。

     

      第二章 采購規范

     

      (四)畜禽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全面執行執業獸醫動物疾病預防、診斷和治療制度,并按畜禽養殖場證明或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相關抗菌藥物。水產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全面執行漁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水產疾病預防和治療制度,并按漁業官方獸醫和漁業鄉村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相關抗菌藥物。

     

      (五)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在合法的生產企業或經營網點采購所需抗菌藥物,并索要采購憑證,建立臺賬記錄制度。采購臺賬記錄應載明獸藥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銷售單位、購買數量、購買日期等,紙質臺賬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六)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對采購的抗菌藥物按照避光、防潮、溫控等規范要求進行運輸和儲存,保證抗菌藥物的質量。

     

      第三章 使用規范

     

      (七)畜禽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按執業獸醫開具的處方使用抗菌藥物,水產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按漁業官方獸醫和漁業鄉村獸醫開具的處方使用相關抗菌藥物,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處方箋應當保存2年以上。

     

      (八)水產養殖環節鼓勵通過水質檢測、藥敏試驗等措施,實施精準和交替用藥,減少廣譜抗菌藥物使用,實現用藥減量,降低耐藥性的產生;鼓勵選擇優質健康、高效、多抗、安全的水產苗種,按養殖水體承載力合理確定放養密度,推廣疫苗免疫、生態防控等措施,發展水產生態養殖和新養殖模式。

     

      (九)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做好抗菌藥物使用記錄,用藥記錄至少應包括用藥對象和目的、藥物名稱(商品名和通用名)、用藥劑量和方式、用藥時間和療程等信息,并建立用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廢棄物處置規范

     

      (十)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將失效抗菌藥物和使用后的藥物包裝進行妥善回收保存,并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十一)養殖單位及養殖戶應建立廢棄藥物及包裝廢棄物處置臺賬,臺賬記錄至少包括廢棄藥物名稱和數量、使用后廢棄包裝材料藥物名稱與數量、回收單位名稱與回收日期等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附則

     

      (十二)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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