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消防救援支隊,各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消防救援支隊: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自治區關于加強 “小飯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
2019年7月26日
自治區關于加強“小飯桌”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小飯桌”的監督管理,規范學生“小飯桌”經營行為,保障學生校外委托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學生“小飯桌”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貫徹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全面加強學生“小飯桌”規范管理,明確學生“小飯桌”監管職責,推進學生“小飯桌”經營向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切實保障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
二、職責任務
學生“小飯桌”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管工作。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學生“小飯桌”的備案管理工作,核發備案卡,并及時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學生“小飯桌”餐飲服務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做好開辦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
(四)住建部門負責轄區內學生“小飯桌”生活、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公安部門負責轄區內學生“小飯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相關監督檢查。
(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轄區內學生“小飯桌”消防安全的檢查和指導,督促開辦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教育部門負責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對學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三、實行備案管理
(一)學生“小飯桌”實行備案管理。學生“小飯桌”的開辦者須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領取備案卡,并提供下列備案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餐飲服務流程說明、設備設施清單,經營場所面積和可容納就餐學生人數說明;
4.開辦者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5.食品安全承諾書;
6.消防安全承諾書。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如實記錄學生“小飯桌”開辦者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經營地點等信息,并將備案信息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
四、加強日常管理
(一)學生“小飯桌”開辦者為學生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經營場所規定的區域內,餐飲服務操作間、用餐間、衛生間應分別設置,經營面積應與就餐學生人數相適應。
2.嚴禁使用易燃材料裝修、裝飾經營場所。要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罐;高層建筑內的學生“小飯桌”經營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罐。
3.經營場所應具備上下水等基本加工操作條件,飲用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
4.加工操作場所應保持干凈整潔。地面應使用防滑、防滲、易清潔材料鋪設,內墻應鋪設1.5m以上高度瓷磚墻裙,天花板應加裝防霉、防水設施,門、窗應安裝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5.經營場所應配備清洗、消毒、保潔、冷凍、冷藏、食品留樣、廢棄物收集等設施設備,并確保正常使用。
6.要建立健全進貨查驗、清洗消毒、健康檢查、食品留樣、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制度。
7.要建立健全維穩處突、防火檢查、災難自救和應急疏散等相關制度。
8.開辦者及從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二)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應當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誠信自律,守法經營;經營活動應當符合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要求,保證所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
學生“小飯桌”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寵物;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向學生供應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加工的其他食品;嚴禁在室(屋)內、應急通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堆放雜物。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學生“小飯桌”的監督檢查, 督促學生“小飯桌”開辦者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的進貨查驗、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規范經營管理;在校園周邊等醒目位置及時公示監督檢查結果。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便于廣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學生“小飯桌”存在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等問題線索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督促整改,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經營,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部門。
(五)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結合實施餐飲業質量安全提升工程,探索創建一批設施齊備、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學生“小飯桌”示范店,通過參觀學習、召開現場會等形式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逐步提高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信息公示,引導在校中小學生到經營規范的學生“小飯桌”就餐。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到齊抓共管,要引導家長不定期參觀學生“小飯桌”并陪伴孩子就餐,形成部門監管、家長監督的社會共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