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日,新加坡環境和水資源部發布有關《食品條例》的2號修正案,修訂關于嬰兒配方乳粉的標簽和廣告要求,主要涉及條例第252條(嬰兒配方乳粉產品標準)和254條(嬰兒配方乳粉的標簽要求),修正內容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有關嬰兒配方乳粉標簽和廣告要求修訂背景介紹
繼2017年11月修訂《食品銷售法》(SOFA)以加強消費者保護后,新加坡食品局(SFA)提議對應修訂《食品條例》,以加強對嬰兒配方奶粉的標簽和廣告要求。2017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期間,SFA就《食品條例》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不超過12月齡者)的標簽和廣告的擬議修訂進行了公眾咨詢。在公眾咨詢結束時共收到7條評論,SFA對應回應了利益相關方的所有意見,審議、審核了每份提交的內容及對應的關鍵問題,最終確定了關于嬰兒配方奶粉標簽和廣告的《食品條例》的修訂范圍。
二、實際修訂內容簡介
此次有關嬰兒配方食品標簽和廣告的修訂主要包括:(1)對不含乳糖、低乳糖的嬰兒配方乳粉規定了總乳糖含量(大于10 mg / 100 kcal);(2)新增對產品的相關聲明引導詞及具體表述內容的要求;(3)新增對嬰兒配方乳粉禁止聲明的標簽和廣告用語并給與示例說明、允許聲明的情形,以及對無乳糖或低乳糖嬰兒配方乳粉的標簽要求等內容。
1、該法規適用范圍
本次修訂產品主要針對年齡小于12月齡者的液體或粉狀的嬰兒配方乳粉,不適用于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乳粉,也不適用于6月齡以上嬰兒的輔食產品(谷物和水果泥等)。
2、本法規禁止有關健康聲稱的要求不適用于商標
這主要是回應了公眾咨詢過程中關于“禁止在標簽和廣告上禁止”健康聲明“是否可能與商標所有者在國內和國際法下的權利相沖突”的疑問。
3、不含乳糖、低乳糖的嬰兒配方乳粉總乳糖含量不得大于10 mg / 100 kcal
關于這個要求,SFA給出的解釋是: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使購買者不會“自開藥方”并根據標簽上的聲明(例如,適合乳糖不耐癥)購買嬰兒配方奶粉。只有當產品總乳糖含量不大于10mg / 100kcal時,才允許聲明該嬰兒配方奶粉適合乳糖不耐受的嬰兒。
4、有關禁止聲明的標簽或廣告要求
在本次修正案中,多次出現了相關禁止示例,主要是回應了公眾關于“明確標準和對嬰兒配方奶粉的標簽和廣告的禁止聲明”缺乏成分的詳細示例“。比如,聲明、建議或暗示嬰兒配方奶粉是濃縮或強化的,或是這些成分的優質來源是給出的禁止聲明示例包括:(a)”DHA的優質來源“。(b)”DHA高出25%“。(c)”核苷酸含量高“。(d)”富含核苷酸“。
5、新增允許聲明的情形說明
在《食品條例》第254條新增第(4)款內容:任何嬰兒配方奶粉的任何包裝上的標簽或關于該產品的廣告,均可包含陳述、建議或暗示嬰兒配方奶粉中存在水解乳蛋白或乳清蛋白的聲明。
6、新增對無乳糖或低乳糖嬰兒配方乳粉的標示要求
在滿足其他相關條款要求的情況下,任何以無乳糖或低乳糖出售或將要出售的嬰兒配方乳粉的包裝的標簽必須包括如下信息:
(a)”無乳糖“或”低乳糖“,或類似含量的詞;
(b)標簽上營養成分表的應詳細說明嬰兒配方奶粉中乳糖的確切含量;以及
(c)如果嬰兒配方奶粉是由除大豆以外的蛋白質來源制造的,則關于”不適合具有半乳糖血癥的嬰兒“的表述要與(a)項所述的字體和尺寸相同,并與其位置非常接近。
三、關于過渡期的說明
在新的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后,法規的實施備受關注,為此,SFA發布了配套的問答文件作為指導,幫助食品行業更好地理解本次修訂的內容。按照該文件的說明:該法規已按預期目標在2019年9月之前在公報上發布,但給予行業12個月的過渡期消耗處理不符合新規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