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9月9日,據韓媒報道,韓國農林畜產食品部和海洋水產部為了應對郵購增加等流通環境變化,解決原產地標示給加工企業和餐飲店帶來的不便,修改《農水產品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實施令》(實施日期為2019.7.1.)和《農水產品原產地標示相關法律實施規則》(實施日期為2019.9.10.)。
之前按照包裝材質面積,農水產品加工品原產地標示字體大小有所不同,法規修改后,將農水產品加工品原產地標示字體大小統一規定為10磅以上,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使用深色(加粗)進行標示。
如果產品名稱中包含農水產品名稱,則標示其所有農水產品,根據《食品標示廣告法》,對于排名第3位以下的微量原料,若省略原材料名稱,則可以省略原產地標示。
在餐飲店使用的食材中,加工品只標示主要原料,如果通過交易明細表等能夠確認原料原產地,則可以省略冰箱等儲存處中的原料原產地標識。
郵購原產地標示管理對象為:根據《電子商務交易法》,已進行申報的郵購商或利用郵購中介經營的網絡購物中心進行銷售的銷售商。在網上銷售時,允許依照《電子商務交易法》的標示方法標示原產地,在配送銷售時,如果產品包裝材料上難以標示,允許用發票標示等各種方法進行原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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