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一項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是衡量其是否存在傾銷的重要尺度。表面看這是件很普通和很容易的事,但在實際的反傾銷立案調查中卻是紛繁復雜的,也是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問題之一。
按照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定》做出了各成員需要遵守的一般規定,在協定第二條中有詳細說明,各成員基本都會據此作出本國(地區)的具體規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條規定了直接的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是以出口國(地區)內部市場正常貿易過程中形成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例如,某出口國的大豆在其國內市場銷售的平均價格為3500元/噸,那么這個價格就可以被看作“可比價格”。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是確定正常價值最直接的方法。在我國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干玉米酒糟反傾銷調查案件中,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正是依據美國干玉米酒糟的生產情況和在美國國內銷售情況來認定正常價值的。選取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為正常價值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出口產品的同類產品,二是出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占據一定銷售份額,三是出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必須是正常交易形成的市場價格,四是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格能代表出口國國內市場一般交易水平。
間接方法確定正常價值
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條規定除了直接用“可比價格”確定正常價值方法以外,還可用間接的方法來確定正常價值,這是對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為正常價值。這也是通常所說的“第三方價格”參照法,是一類間接方法。其中包含兩種方法:一是以向第三國出口價格為正常價值。條例中未對如何選取第三國、如何計算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等問題做出規定,而WTO《反傾銷協議》則明確規定該價格是向所有第三國出口價格中最高的價格、銷售價格不能低于成本等細則。二是以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例如,我國對原產于巴西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反傾銷調查案件中,調查機關審查公司調查期內同類產品在巴西國內的銷售情況發現,兩個型號同類產品無國內銷售或內銷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銷售數量的比例均不足5%,決定采用結構正常價值方法確定正常價值,并進一步審查其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和財務費用。
以正常價值為參照確定是否存在傾銷及其幅度
我國《反傾銷條例》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在被訴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確定后,進口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很自然就可以確定了,我國《反傾銷條例》第6條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一旦存在明顯的傾銷,那么調查機關就可以對被調查產品進行裁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發現傾銷幅度很小,調查機關會終止對被訴產品的傾銷調查。在我國《反傾銷條例》第27條中明確規定,當傾銷幅度低于2%時,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
農業農村部農業貿易促進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