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12月20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第2019-573號公告,擬修改《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實施規則》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1. 采取停止進口的措施或解除停止進口時,可以將相關海外生產企業、海外工廠的名稱及所在地、采取停止進口措施的日期及理由等公開在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的官網上。
2. 接受進修教育者在經營其它行業時,接受其它行業的進修教育替代同行業的進修教育,從事同行業經營時,將認定為接受過進修教育。
3. 對于在檢出有害物質的進口食品等的海外生產企業生產或出口的進口食品等實施精密檢查,明確規定檢查期限為受到不合格處分之日起2年期間。
4. 如果葡萄酒的生產年份、成熟年份或酒精度數不同時,生產國、海外生產工廠、產品名稱等一致,就被認定為同一公司的同一食品,葡萄酒之外的酒類也被認定為同一公司的同一食品。
5. 修改經營者行政處分標準:修改標準及規格違反事項的處分標準,使其達到與《食品衛生法》等食品相關法律相同的水準。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于從海外網上購物中心等代購并進口食品等的網上代購行業經營者,新設定相關行政處分標準。
以上內容征集時間至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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