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開發區衛生健康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海口海關、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疾控中心及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16〕733號)要求,我委組織起草了《海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及各有關單位意見,請于2020年4月15日前將書面修改意見郵寄至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聯系電話:0898-65312297;
郵寄地址:海南省衛生健康委藥政(食品)處(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8號,郵編:5702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反饋意見”字樣。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不公開)
海南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鼓勵本省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報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
第三條 (備案性質)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主體責任) 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發布,在企業內部適用。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企業標準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報備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備案部門)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技術審查。
第六條 (企業標準編寫)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自行編制,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第七條 (備案材料) 企業申請企業標準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三份)及電子版,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一份及電子版,紙質件加蓋企業公章(列明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和主要依據);
(四)專家審評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
(五)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一份(原件審核后返回);
(六)備案前公示情況說明一份(新制定的提供);
(七)原企業標準文本及復印件一份(延續、修訂及修改的提供);
(八)保健食品需提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文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審核后返回);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 (社會公示) 實施備案前公示制度,企業在申請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網站公示。
(二)公示內容: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包括企業標準名稱、編號、企業名稱、標準發布及實施日期、企業標準中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指標等食品安全內容)及備案編制說明。
(三)公示期自上網公示日起不少于1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企業標準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實名提出反饋意見。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公示的企業標準提出最終技術性意見。
公示期滿,企業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予以修改,對不予采納的公示反饋意見要說明理由。企業補充、完善企業標準及相關材料后,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https://wssp.hainan.gov.cn/)申請備案。
第九條 (核查反饋)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核查申報企業的備案材料,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在線反饋:
(一)不屬于備案范圍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關材料及內容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補充完善;
(三)屬于備案范圍、且有關材料及內容齊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條 (備案) 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企業標準文本標注備案號及備案日期、加蓋備案專用章,并存檔備查。
企業標準備案號格式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份代號)。
企業標準備案專用章格式為: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專用章。
第十一條 (公開) 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海南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二條 (結果屬性) 加蓋備案章的企業標準文本及備案號僅表明企業標準已完成備案,不作為生產許可和保證企業食品產品安全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有效期)食品安全企業標準自備案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在備案有效期屆滿至少25個工作日前辦理延續備案,逾期未辦理延續備案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備案調整) 企業應當對備案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以下情形及時調整:
(一)已備案標準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或企業生產所使用食品原料(含主、配料和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生產工藝發生改變,或執行過程中發現風險隱患,應及時申請修訂備案,修訂備案后原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二)未涉及安全指標等規定內容修改的,提交修改單和原備案標準,申請修改備案。
第十五條 (備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均可向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反映。
第十六 (備案失效) 已備案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沖突的,該備案標準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