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 11月20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部分修改單,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對于經營者拒絕、妨礙、逃避公務員的出入、檢查的行為,規定了違反1次時,停業1個月,違反2次時,停業2個月,違反3次時,停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標準。
食品衛生監察員每年要接受7小時以上的職務教育,包括食品安全相關法規或食品等的標準及規格相關事項。
餐飲業經營者在進行食品營業許可、申報或變更許可、申報時,應提交的安全設施等完善證明,相關公務員根據《電子政府法》通過行政信息共享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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